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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中律题海阶段民诉讲义--戴鹏 (1)
上传时间:2018-04-08 09:29:51
来源:文都法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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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联记忆:与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有关的 1、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:诉讼程序适用辩论原则,其他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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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认之诉 | 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| 积极确认之诉 | 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; |
消极确认之诉 | 请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或无效; | ||
给付之诉 | 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| 财物的给付; | |
行为的给付 | 积极的作为; | ||
消极的不作为; | |||
变更之诉 | 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,也称形成之诉; |
概念 |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,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; | |
要件 | 主体 |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; |
时间 |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; | |
提示: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——调解,调解不成,告知另行起诉; 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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牵连 | 本反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关系; | |
管辖 |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,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(牵连管辖); | |
程序 |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; |
平等原则 |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,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; | ||
同等原则 | 外国人、无国籍人在中国法院起诉、应诉,其权利、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; | ||
对等原则 | 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,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; | ||
处分原则 |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; | ||
辩论原则 | 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| 适用阶段 | 整个诉讼过程中。 |
要点提示:诉讼程序(如一审、二审、再审程序)适用辩论,其他程序(如执行程序、特别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等)不适用辩论。 | |||
辩论形式 | 口头或书面; | ||
辩论内容 | 实体或者程序; |
补充:约束性辩论原则——法院的审判权行使范围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,具体要求如下 “(1)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,法院才能予以认定。 (2)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,法院应当予以认定,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。 (3)法院对证据的调查,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,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。” |